商标复审
一、商标驳回复审简述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商标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如果对错误驳回或驳回的理由不服,可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十五天内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驳回复审申请人应是被商标局驳回之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驳回复审申请人资格。商标注册申请一经向商标局提出,即进入法定程序,申请人对该商标不能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在原商标注册申请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任何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二、商标驳回复审办事流程
1、签订《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2、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资料。
三、商标驳回复审所需文件
1、《商标复审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2、《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3、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有关商标使用证据,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四、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1、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国家商评委发出《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
2、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后一般9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复审注册申请,并发文《商标驳回复审裁定书》。
注意事项: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