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评估
一、评估条件
国产软件产品评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知识产权;
3、软件产品经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二、命名规范
1、软件评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字号+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
注:企业字号可以是企业的‘商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 软件 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三、评估材料
(一)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四)评估前已由第三方进行测试的软件产品所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注:所有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四、评估程序
软件产品评估每月受理一批。
1、预审
2、提交书面材料
预审通过后每月20日前提交至受理中心。
3、审核公示
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评审,并将通过评估的软件产品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4、颁发证书
依据公示情况,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五、软件产品评证书样版
新版:
老版: